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连成与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320号
原告*连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成与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连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连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