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854号
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631569W。
法定代表人:刘向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657518692。
法定代表人:李维,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