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625号
申请人:烟台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英,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iv>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6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申请人烟台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