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艺涵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艺涵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东方西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4T815P。
法定代表人:解秀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城县西蒙台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657518692。
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艺涵通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冀01民终6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226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