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436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