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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981民初4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9013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以2901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利息暂计为20457.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被烟台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二审案号为(2022)鲁06民终7404号,现原告因(2022)鲁06民终7404号生效判决已被法院扣划259165.51元,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诉费用9668元,差旅费1300元,合计290133.50元,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承诺函》,同意承担因自己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承诺2023年10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于2024年5月30日还款,逾期还款,愿意按照4LPR承担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2)鲁06民终74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承诺函一份、客户借记回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差旅费凭证一份,证明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被烟台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二审案号为(2022)鲁06民终7404号,现原告因(2022)鲁06民终7404号生效判决已被法院扣划259165.51元,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诉费用9668元,差旅费1300元,合计290133.5元,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承诺函》,同意承担因自己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承诺2023年10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于2024年5月30日还款,逾期还款,愿意按照LPR的四倍承担利息。2、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电子发票一份、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起诉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被烟台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现原告因(2022)鲁06民终7404号生效判决已被法院扣划259165.51元,原告因此产生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诉费用9668元,差旅费1300元,合计290133.5元。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同意承担因自己原因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290133.5元系其本人应当支付的债务,该笔费用其自愿转为对原告公司的欠款,原告公司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并承诺2023年10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欠款于2024年5月30日结清,逾期还款,愿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其自愿出具,应按照承诺函的内容履行,现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法无据,且双方对此也没有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901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90133.5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