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0754号 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大田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与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中电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电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盈公司偿还中电建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973990元;2.***盈公司向中电建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739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盈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电建公司作为***工程4#楼土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于2019年8月12日与***盈公司签署《***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盈公司。2021年11月3日,***盈公司向中电建公司发出《代发工人工资委托书》,委托中电建公司代***盈公司支付其在上述项目中欠付的农民工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份的工资,共计973990元。2021年12月10日,中电建公司基于与***盈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向案涉项目农民工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份的工资973990元。中电建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完毕价款后要求***盈公司偿还,经中电建公司多次催缴,***盈公司均未偿还上述款项。 ***盈公司辩称:中电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1.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存在劳务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中电建公司一直没对涉案的劳务费进行最终结算。2019年8月12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合同价款按照“固定含税单价、暂定总价金额”方式进行结算,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就合同内的工程量及暂定总价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盈公司多次催促中电建公司进行结算,中电建公司至今不予结算。2.中电建公司追偿垫付的工资款条件不成就。中电建公司工作人员拟定稿的《代发工人工资委托书》中明确写明,代发的涉案工资在结算款中扣除,表明中电建公司认可以抵扣结算款的方式偿还。双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且该费用系由双方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合同及中电建公司不及时结算并支付承包费引起,中电建公司索要该部分费用,并无事实依据。3.中电建公司单独追偿代为垫付的工资款,不能成立。中电建公司之所以愿意进行垫付,基于中电建公司尚未给***盈公司结算工程款,且根据双方商务结算对工程的造价分析,中电建公司尚欠付***盈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之下,才愿意进行的垫付。中电建公司目前不但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反而要求***盈公司返还垫付的款项,毫无道理。另外中电建公司需要举证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交易记录。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中电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3日,***盈公司向中电建公司出具《代发工人工资委托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朝阳区***3、4号地通惠灌渠东侧地块5-04#住宅楼、5-05#住宅楼、5-10#***、5-14#配套公建、地下车库(南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一分公司***项目-FBHT-LW-2019-002)。现工程施工已接近尾声,***盈公司委托中电建公司代发在本项目施工的农民工2020年5月--2020年12月份工资,代发工资金额973990元,并同意按上述金额发放,代发的农民工工资由中电建公司在***盈公司结算款中扣除。如因该代发事宜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盈公司承担。中电建公司发放工资前,***盈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工资表。 2021年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电建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载明中电建公司承揽的***工程4#楼项目劳务分包***盈公司拖欠***等37人工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电建公司应履行***等28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共计973990元的清偿责任。 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决定对中电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等28名农民工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共计973990元。 2021年12月10日,中电建公司按照***盈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支付了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农民工工资共计973990元。 另查,2019年8月12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电建公司是工程承包人,***盈公司是劳务分包人,分包工程名称为***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暂定总价为17354617.30元。 2019年8月26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了变更。 2019年10月14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对工程量和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 2020年1月17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工程4#楼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3》,对工程量和合同价款进行了再次变更。 此外,中电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盈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就工程款结算以及签订《代发工人工资委托书》进行了沟通。 截至庭审之日,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尚未协商一致,***盈公司亦未支付中电建公司代发的973990元工资。 本院认为,中电建公司与***盈公司签订的《代发工人工资委托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中电建公司依约代发工资后,有权向***盈公司进行追偿。关于代发的工资从结算款中扣除,系双方对债权债务终止方式的约定。庭审中,双方认可工程款尚未结算,中电建公司主张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而***盈公司则认为工程款最终金额尚未确定。在本院给予的十五日期限内,双方并未就结算工程款协商一致,鉴于此,本院不能确认工程款结算系偿还代发工资的前提,亦无法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中电建公司要求***盈公司偿还9739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结算,***盈公司可以与中电建公司另行解决。 关于中电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在本院给予的十五日结算期限内协商一致,故本院酌定***盈公司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结算期限届满次日即2022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损失。中电建公司主张的超过本院认定的利息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9739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7399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9.90元,由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