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0856号
原告:天津市力合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瑞通天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美,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达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敬业兴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力合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瑞通天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敬业兴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力合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力合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原告天津市力合创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