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民初3443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月,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第三人:***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原告**与被告***、**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 **诉称,1.请求***、**月、***共同给付**工程款2,392,542元;2.请求***、**月、***共同向**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委托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初**通过***介绍与***相识,***表示其在哈尔滨哈南万达华府H区有机电安装工程,邀请**到现场实地踏查。**于次日到达施工现场与***和***共同协商承包事宜。经多次协商,双方约定工程量以总承包方中建二局确认的项目工程量为准,安装的主要设备由中建二局提供,辅助材料需要**自己采购并安装;***、**月、***扣除总工程量7%的管理费,剩余93%全部支付给**。**于2017年6月12日进场施工。第三人***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中建二局第三公司的案涉工程,分包给***、**月、***三人。***、**月、***将工程转包给**。由于**进场施工前,***、**月、***已经为施工进行准备,故已经产生的部分人工费需要从**的工程款中扣除,金额为30,000元。2017年7月14日**应***要求向**月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其余15,000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中建二局指定账户。2019年9月30日案涉机电安装工程交工。2019年11月工程最后的结算全部工程价款为5,980,000.21元。施工期间***和***分别向**转款1,284,258元和1,884,6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3,168,858元,扣除7%管理费418,600元,***、**月、***尚欠**工程款2,392,542元。**多次向***、**月、***主张权力,但***、**月、***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系发包方为中建二局第三公司,承包方为***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940元,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