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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70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大田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