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71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大田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