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

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德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6098号之一
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M3WD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乐诗,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德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675F。
法定代表人:田某1。
被告: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火炼树红棉二路红锋大厦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5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宜,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记,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3************61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30.11元(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瑞轩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