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2147号
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淮河大道东高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6号院南环路办事处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含安装费及运费等)192070元及违约金37338.41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暂计算从2018年10月13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未计算的违约金均按照日万分之三从以上暂时截止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在***全部货款前原告仍保留对八部电梯的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原告向被告位于驻马店市遂平县澜湾壹号小区提供不同规格的乘客电梯各8部,货款与设备安装费用合计:1230000元。截止到2018月10月12日被告在清偿部分设备货款及安装费用后,仍下欠原告设备货款及安装费用合计:192070元。就下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拖之不还。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司现已经没有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0元,退还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