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用(2013)8806号、驻市国用(2014)第89**】土地二宗,现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702民初3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