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522号
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高庄。
法定代表人:杨留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高庄。
法定代表人:杨留长,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献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上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天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献伟
审判员  赵晓燕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