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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天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山东奥德交通照明设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5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柳泉路北道272号。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奥德交通照明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山东奥德交通照明设施有限公司、邵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