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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7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中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慧,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55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55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8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郑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