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3民初3522号
原告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迪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南京分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蕾,被告华新公司南京分公司和被告华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告已依约供货并安装完毕,涉案防火门也于2014年9月17日通过消防备案验收,故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依约最晚应当于通过消防验收之日付款至供货量的95%,余下5%作为***于两年内付清。**、被告对于涉案防火门的门洞口尺寸及总货款475531.21元均无异议,故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17日前支付451754.65元,于2016年9月17日前支付剩余***23776.56元,但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至今仅支付货款409000元,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剩余进度款和***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进度款42754.65元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23776.56元及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新公司作为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辩称,目前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交接结算手续,而涉案工程竣工时间在2017年8月,故质保期也应当从2017年起算,但原告早在2014年9月17日就已供货并安装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涉案南大和园工程也早已交付使用至今,故被告应当于防火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付款,被告主张应当以涉案南大和园D区工程竣工时间作为质保期计算时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供应的防火门有质量问题,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过来维修,而原告到目前为止没有过来维修,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曾就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且质保期已过,故对于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书、明细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监督查询结果、付款明细、现场核验确认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图纸、工作联系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1日,原告亚迪公司(供方)与被告新华公司(需方)签订《南大和园D区教职工宿舍工程(D29栋-D34栋)防火门合同书》,约定:由亚迪公司负责供应和安装南大和园D区教职工宿舍工程所用木质防火门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91811.8元(以实际结算为准),规格型号、数量、要求及价格详见合同附表;本合同单价包括产品制作等在内的综合全费用单价,最后按实际安装合格数量结算,面积按门洞口尺寸计算;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求达到GB12955-2008标准,供方须提供与图纸设计要求相应防火等级要求的产品,确保通过消防验收;货到工地,需方当依照相关标准执行验收,如有疑问,请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异议中请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缺陷状况;付款方式:10%预付款,门框进场安装结束付至完成量的50%,门扇进场并安装结束付至供货量的70%,油漆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供货量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分两次(每次***的50%)在两年内付清,质保期起始时间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本合同产品免费包修期为2年。原告和被告华新南京分公司在上述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该合同书后所附的《防火门及木门明细清单》对于涉案南大和园D29-D34防火门的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计算出合同价为591811.8元,同时约定如需增加木线条(盖缝条)按5元/m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进行了安装。经查询,涉案南大和园D区新建工程于2014年7月23日和9月17日通过消防验收备案。被告目前已付原告货款409000元。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对涉案南大和园D区的防火门尺寸进行核验,原、被告一致确认防火门总货款为475531.21元。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防火门通过消防备案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7月19日,故从该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两年后被告应当付清***。被告陈述涉案南大和园D区房屋已经住人,整个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但是没有交接,地下室至今未交付业主使用。被告还主张,原告提供的防火门有质量问题,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一直拒绝,并提供2017年9月10日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原告对上述工作联系函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之前从未向原告反映过问题,也未和原告沟通过关于地下车库防火门有问题,从联系函看,地下车库潮湿导致涉案木质防火门使用出现问题,不是原告供应的防火门本身的问题。
一、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度货款42754.65元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3776.56元及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亚迪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葛鹤洲人民陪审员余微微人民陪审员***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