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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471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陕西省黄龙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广场(南区)**汇B29层、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737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