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121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于2023年7月18日当庭表示撤回对**的反诉。 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