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566号之二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09栋A座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737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4号楼3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19470。
法定代表人:**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东港大厦7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56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北环路以北、波马路以南、***二路以西圣地阳光一期B栋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40158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3036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4元,减半收取计57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22元,合计10024元[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5726元,多预交的57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