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2566号之二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09栋A座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8737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4号楼3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19470。 法定代表人:**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东港大厦7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56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北环路以北、波马路以南、***二路以西圣地阳光一期B栋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40158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3036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4元,减半收取计57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322元,合计10024元[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5726元,多预交的57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