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8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述早,执行董事。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按结算约定支付45137元,并支付延期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被告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施工,雇请原告及其他工人完成工程,现下欠劳务费用45137元。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即使劳务关系成立,亦不属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关系发生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