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深富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特172号
申请人: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6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代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王淑珍,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钟、阮道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富华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富华公司称,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8]0710-1号裁决的第二项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的停工留薪期应为三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0098元,鉴于深富华公司已经支付了7665.9元,故深富华公司仅需再支付2432.1元,据此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
***辩称,本案不属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于2017年8月19日受伤,于2018年1月11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停工留薪期依法为144天,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8]0710-1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深富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162.7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深富华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8404.04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深富华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提出异议,由此主张仲裁裁决错误,应予撤销。分析其理由,本案既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亦不存在伪造证据或隐瞒证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作为事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其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深富华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陈丽端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代书记员 阮冬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