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沙坪村营盘坡组,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6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14136。
法定代表人:代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