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巨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金马矸砖厂与重庆巨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金马矸砖厂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马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龚德全,该厂厂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5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