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巨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6747号
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162P。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739817449T。
负责人:张娅菲。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1元,由原告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香军
人民陪审员  王群芳
人民陪审员  李勇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