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5640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739817449T。
负责人:张娅菲,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婷,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162P。
法定代表人:唐三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5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林宝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蜜
书 记 员 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