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破申107号
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晏中路1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04725C。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162P。
法定代表人:唐三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9月2日申请对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赵 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彬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