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2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泉子山)。
法定代表人:王法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佳
书 记 员 赵 婕
书 记 员 林晓天
书 记 员 黑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