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2984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男,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县首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造价鉴定,鉴定机构按照双方当事人主张分别出具两个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按照江苏建工集团主张出具的鉴定结论,主要以《进度结算清单》为鉴定依据,费县首创公司对《进度结算清单》记载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因该结论缺少已施工工程量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故该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鉴定机构按照费县首创公司主张出具的鉴定结论,鉴定主要依据为工程竣工图纸,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费县首创公司未实际完成全部工程,该鉴定结论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明显不符。鉴定机构出具的上述两个鉴定结论,均未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相应工程款,一审法院对造价鉴定意见未认真审查,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陈雨菡

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佳
书  记  员   赵 婕
书  记  员   林晓天
书  记  员   黑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