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7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王法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4598号民事的裁定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269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银行账户均被另案冻结,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