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鑫华瑞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华瑞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大街30号8室。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
北京鑫华瑞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35438元,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执行费87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6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