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6E2B567)。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庙村5组。
经营者:谭刚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65NXR42)。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遵义路247号负2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欠付的租赁费1406829.00元、退还钢管等材料(如不能退还折价1721156.8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给付完赔偿款的租金、案件受理费12534.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扣划1536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截止2021年6月30日欠付的租赁费
1391461元、材料折价款1721156.8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给付完赔偿款的租金、案件受理费12534.00元、执行费
1648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云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