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卢桥镇遵义路247号负2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皞昱,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村5组。
经营者:谭刚伟,男,生于1988年9月,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非,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德方,男,生于1967年5月,汉族,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第三人:黄荣江,男,生于1972年5月,汉族,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平安租赁部)、冯德方,原审第三人黄荣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启航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启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8.00元,减半收取7,534.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刘志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