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财保6号
申请人:成都坤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86685177H。
法定代表人:熊治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遵义路247号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65NXR42。
法定代表人:张永洪,其他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贺洪文,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19日,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人成都坤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57××××5778账户,被申请人贺洪文6221××××4478账户,被申请人***1050××××CNY0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坤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1000950)提供担保。2021年9月2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坤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57××××5778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贺洪文6221××××4478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1050××××CNY0账户,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为16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坤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清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瑜贤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