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402号
原告:重庆鑫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第20层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E2KG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遵义路247号负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65NXR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鑫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鑫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鑫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重庆鑫辰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