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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筠连县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民125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强,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H段A幢1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095327873W。
法定代表人:应元伟。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正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