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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2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代明,男,193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镇筠州北路H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唐代明、***因与被申请人筠***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正建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代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全未接受筠正建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的安排、指挥、监督,筠正建司也未向**全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和劳动报酬的支付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的特征。二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的认定系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认为*****正建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期间*****正建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唐代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正建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法规范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包括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本案中,筠正建****连县第二中学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筠正建司委托***对该项目进行负责管理。***联系***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通过其亲*****全于2018年3月5日到筠正建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木工的架模和拆模工作。由此可见,**全与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筠正建司之间并无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全无需遵守或服***建司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无需接受筠正建司的具体用工管理,并且也无证据证明工资***建司向其发放。因此,*****正建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唐代明、***申请再审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唐代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代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