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华实道9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夫。
被执行人: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与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津0102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电费6994596.49元,违约金2098378.94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担负案件受理费37725.5元。因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将该案部分债权转让给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津010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2015)东民三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来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9号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
本院已作出(2020)津0102执23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地产,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他案优先查封,且本案非涉诉房地产优先债权,故本院暂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予以处置。
本院已作出(2020)津0102执23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华的消费。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沃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洁
审判员 张景海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 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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