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5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3-602-2。
法定代表人:袁书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金座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悦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