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607室。
法定代表人:毛悦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3-602-2。
法定代表人:袁书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0809.1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38.24元,其中15503.2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另135元转为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