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仁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仁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8民初338号
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金座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悦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3-602-2/div>
法定代表人:袁书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泓公司)与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头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悦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被告隆头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2000元及违约金5943元(以2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款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2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合同关系,原告系委托方,被告系受托方。2019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原告系甲方,被告系乙方,约定“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包干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的申报事宜,乙方负责给甲方招聘相关专业人员,并向天津市办事处及能源局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确保通过。总价款580000元,甲方同意并承诺于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费用即人民币232000元,待所有人员证书到位后,甲方有3个工作日核查,甲方核查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中间费用即人民币232000元,甲方承诺于其所需资质证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合同尾款费用即人民币116000元。如在协议时间内(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所有人员证书齐全,人员证书齐全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下资质)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资质未能申请成功的,则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收取的全部资质申报代理费与办理资质期间所有费用产生的利息(利率以银行为准)作为补偿,一次性全款退给甲方且双方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即向被告支付232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为甲方办理资质及招聘合同约定的全部人员,给原告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应将原告已付款退回并承担利息损失。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隆头塔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8、9月份签订合同,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毛悦慈沟通,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方多番催促,要求将人员证书领走自行办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仁泓公司(甲方)与隆头塔公司(乙方)签订《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包干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的申报事宜,乙方服务事项及责任为:1、乙方负责给甲方招聘持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的工程师人员10人;2、乙方负责给甲方招聘高压电工20人,特种电工证的作业人员5人(电缆、高压试验、继电保护等必须专业齐全);3、乙方负责给甲方招聘持有相应证书的安全技术负责人1人、持有相应合格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1人;乙方负责给甲方招聘持有证书的预算员1人、质检员1人;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本次资质申报过程中所用人员的全部社保事宜及全部费用;总服务费及付款方式为:总价款为5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费用232000元,待所有人员证书到位后,甲方有3个工作日核查,甲方核查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中间费用232000元,甲方承诺于其所需资质证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本合同尾款费用116000元。人员费用为:工程师人员10000元/人,10人共100000元;特种电工作业人员8000元/人,5人共40000元;高压电工作业人员:4000元/人,20人共80000元;安全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安全监督员4000元/人;预算员4000元/人,质检员4000元/人。违约条款约定:如在协议时间内(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所有人员证书齐全;人员证书齐全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下资质)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资质未能申请成功的,则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收取的全部资质申报代理费与办理资质期间所有费用产生的利息(利率以银行为准)作为补偿一次性全款退给甲方且双方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另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仁泓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毛悦慈尾号为6726账户向隆头塔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书生账户转款344000元,其中232000元为本案合同款项。2019年11月1日,仁泓公司领取20名高压电工、2名继电保护、2名电力电缆、10名助理工程师、1名质检员、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1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无法使用。尚缺1名特种电工证作业人员、1名安全监督管理员、1名预算员。仁泓公司认可办理该证书时,使用了隆头塔公司提供的上述合格人员。双方均认可,上述人员中部分在仁泓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0日,仁泓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华培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培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华培公司办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申报及办理,总费用为165000元,另约定其他条款。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悦慈于2019年11月21日向刘芳账户转款10000元、于2020年3月9日向刘芳账户转款10000元,于2020年3月19日向刘芳账户转款6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向刘芳账户转款85000元。
2020年4月13日,仁泓公司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另查,2019年10月28日,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悦慈与隆头塔公司方人员谈话录音中,隆头塔方公司人员称“你传的时候,我可以给你传没问题,我传几天就可以传完了,一周之内给你传完。”毛悦慈称“那你要是把这些证给我们,我们自己传呢。”隆头塔方公司人员称“嗯,你们自己传也可以,关键是你们没有照片,没有实验室照片你们怎么传呢,你们有实验室照片?”毛悦慈称“对,这些就人家都帮协调好了,只要把人员弄齐了就OK了。”
2019年12月19日,仁泓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悦慈与隆头塔公司代理人张娜谈话录音中,张娜称“公司正常运营的话,周四周五这员工能不上班吗,现在发工资的钱都没有。”毛悦慈称“那要是这样的,那咱就把这个合同解除了吧。既然你公司都快黄了,咱们还签这这份合同没意义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毛悦慈与张娜录音、《委托代理协议》、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被告提供的录音、领取证书收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仁泓公司与隆头塔公司签订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仁泓公司已依约给付合同款232000元,但隆头塔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所有人员证书齐全,未依约为仁泓公司招聘够人员,亦未依约帮仁泓公司申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仁泓公司已另行委托案外人申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涉案合同已无履行可能,故仁泓公司要求解除其与隆头塔公司之间签订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仁泓公司要求隆头塔公司返还232000元及违约金(以232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约定,如在协议时间内因隆头塔公司原因导致仁泓公司未能申请成功的,隆头塔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收取的全部资质申报代理费与办理资质期间所有费用产生的利息(利率以银行为准),现隆头塔公司未能为仁泓公司申请成功,即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隆头塔公司应退还仁泓公司已交纳合同款232000元,但结合隆头塔公司已为仁泓公司提供部分人员及证书,仁泓公司亦认可使用了隆头塔公司提供的部分人员与证书,应抵扣隆头塔公司该部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204000元,即隆头塔公司应退还仁泓公司28000元(232000元-204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因双方约定协议时间(90个自然日+3个自然月)内未办成,5个工作日内退款,故违约金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2019年12月10日,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作业许可证四级资质包干服务合同》。
二、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8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48元,由被告天津隆头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