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2449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5月2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绵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93662W。
法定代表人:谭拥。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油。
被告:许小波,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万、四川绵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一份,表明被告四川绵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下欠货款支付给原告,故申请撤诉,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