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5075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5月29日,汉族,户籍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万,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绵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93662W。
法定代表人:谭拥。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油。
被告:许小波,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万、四川绵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