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

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勒泰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378号
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勒泰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
书记员 叶斯波 力 杰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