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2494号
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300230891507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金山路九道巷。
法定代表人:安仰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324726972757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友谊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预交诉讼费11315元退还原告新疆福利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员阿娜尔阿勒玛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公社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