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福利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3089150-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福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0民再1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福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恢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李 金 华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