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财保53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松月泉生态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
法定代表人:赵鸿雁,乌鲁木齐市松月泉生态木屋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
法定代表人:张磊,新疆中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松月泉生态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中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4,816.88元的财产,以天宁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XXX、担保金额654,816.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期限为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松月泉生态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4,816.8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