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524执保5号
哈尔滨恒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哈尔滨恒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黑0524民初1371-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解除保全标的为1600000元。申请人哈尔滨恒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黑龙江拓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兴业银行账户5621********内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该账户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予以解除冻结。本案解除保全完毕,现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