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408号之一
原告: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88号长久中心1号楼2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58855533。
法定代表人:侯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2576898R。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工作中心(原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大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244048950667。
法定代表人:梁宏春,该单位主任。
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工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8元,减半收取计10954元,由原告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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